安庆慧德普通高级中学章程
- 类别:校园资讯 时间:2025/1/23 9:49:54 稿源:hdgz 发布:hdgz阅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规范管理,加快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创建高水平的现代化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安庆慧德普通高级中学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
第二章 学校登记名称、办学地点
第四条 中文名称:安庆慧德普通高级中学(简称慧德高中)
英文名称:AnQing HuiDe senior high school
学校简称:慧德高中
第五条 办学地点:安徽省宿松县松兹街道五里街392号
邮政编码:246500
第三章 学校性质、学制和办学规模、隶属关系
第六条 学校性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办学规模:安庆市教育局教民[2008]72号文件批准办学规模为2400人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宿松县教育局
登记管理机关:宿松县民政局
第四章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第十条 办学宗旨:启迪智慧,崇尚美德。为每一个学生编织成才梦想,为每一个学生积蓄成才力量,为每一个学生开辟成才道路。立志培养出品德高尚、底蕴厚实、身心健康、智能发展 、特长鲜明的优秀高中毕业生。着眼学生未来发展和终身发展,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每个适龄少年接受高水平教育,促进本地区教育优质发展。
第十一条 发展定位:坚持“走精细化管理之路,办精品化特色之校,育现代化全面之人”的办学理念,努力把学校办成老百姓家门口的“新优质”学校。
第十二条 培养目标:立志培养出品德高尚、底蕴厚实、身心健康、智能发展 、特长鲜明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十三条 学校特色:
(一)办学目标:将学校打造成一所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省内领先、国内知名的优秀民办普通高级中学。
(二)学校文化:
1.校训:启迪智慧、崇尚美德
2.办学理念:启迪智慧,崇尚美德,打造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以学生终身发展为本。
3.校风: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4.教风:爱生、敬业、奉献、和谐
5.学风:勤学、博学、乐学、活学
(三)办学特色
私立学校生源差,这是众所周知。著名教育家吕型伟提出“人人有才,人无全才,扬长避短,个个成才”,民办学校只有从实际出发,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走规范加特色之路,培养合格加特长的学生。慧德“规范+特色”“合格+特长”的模式不是凝固的,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随社会的前进而不断地丰富其内涵。慧德的合格不仅仅是学科会考成绩合格,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包括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格品质的全面合格。慧德的模式是开放的,它努力吸收国内外一切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经验,努力吸收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切新思想。慧德的模式是发展的,它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地丰富自己的内容,不断探索,不断前进是慧德思想最本质的精神。
第十四条 班级学生数不得超过55人,杜绝大班额。
第十五条 因伤病(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和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依据安徽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准其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实际学习程度征求本人及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继续学习。
第十六条 对家庭贫困的学生实行资助,对学习优秀的学生实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
第十八条 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建立电子学籍,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情况。学生受到学校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生档案由学校保存备查。严肃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素质教育,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教学科研活动;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五)完成县教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
(一)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安庆慧德普通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宿松县教育局党委。
(二)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党组织书记的产生。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四)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五)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校党支部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六)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七)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八)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慧德高中党建工作办公室,配备1名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九)加强学校团的建设,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明确奋斗目标、共青团性质、现阶段任务、团员基本义务和权利和工作制度,加强智慧团建工作,定期发展团员,完备团工作会议制度。
第六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安庆慧德普通高级中学董事会,其成员由主办者或其代表、学校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任期三年,主要投资者为当然董事,可自然连任或由董事会另行委派,其余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及民政局审核备案;
(二)筹集学校办学资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正副校长的薪金,审定校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八)对学校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检查;
(九)研究、决定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党支部书记1人,兼职副书记1人,副校长3人(分管高一、高二、高三年级)。下设校办室、党务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处、政教处、工会、团委等。各处室设主任1人,另设政教员、教研员若干,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书记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民主集中制。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半数以上董事认可才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是主要投资者,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职权是:
(一)主持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
(二)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临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的职权是: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
(三)主持和管理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提名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董事会的授权,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奖惩;
(五)执行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七)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九条 行政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二级机构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党支部应积极发挥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在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 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四)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定期组织党员开展各项中心活动,带领党员拓展教育服务社会新途径,定期做好新党员培养和发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做好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接受和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将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向校长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对应该校内解决的问题,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解决到位,绝不越级要求上级处理于法理有据校内无能力处理的问题,帮助申诉者向上反映并最终实现维权目的。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支部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副校长职责与权限:
(一)主动、积极协助校长工作,当好参谋。
(二)按照学校工作分工,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校长办公室职责:
1.协助校长室处理学校行政事务。
2.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做好报告、公文、公函的起草和外来公函的处理答复工作。
3.协调各处,室、年级组间的工作,及时传达校长指示、指令,检查汇报部门工作的情况。
4.严格保管和使用学校行政印章,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和转办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种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做好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和文字材料的准备工作;做好学校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存保管工作。
5.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员工的考核鉴定、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升级和奖惩工作;掌握学校各类人员的编制、用人计划、办理请假、人事调配、教职工离退休等有关手续,安排教职工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事宜。
6.负责学校各项接待工作。
7.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务主任职责:
1.根据校长室提出的学期工作计划要点,草拟教务工作计划,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
2.布置各阶段教学工作,核实各科教学进度,检查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教研组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检查教师的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3.负责编班和全校课务安排,编制校历和作息时间表、各项活动安排表,保障教学秩序。
4.组织教师进行文化业务学习,制订教师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5.组织考试,指导命题和阅卷,进行质量分析。
6.依据上级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和学生转进转出的管理,做好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的订购发放。
7.做好教师考勤考评工作,建立和管理教师业务档案。
(三)教研处主任职责:
1.领导教研组工作,负责教研组工作的实施。
2.遵循教育规律,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制定教育科研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实施课题管理,组织研究人员指导各教研组开展各级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做好课题的评审、选送交流等各项工作。
4.实施优质课竞赛、评选与论文撰写管理,负责选拔教师参加各级优质课比赛以及教学论文的评审、选送、交流等工作。
5.负责全校的教育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全校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6.负责组织一学期一度教材及交付资料的征订工作。
7.负责组织教师参加县内县外的各种形式的教研会和教师培训。
(四)政教处主任职责:
1.根据校长室提出的学期工作计划要点,制订德育工作计划,完善相关德育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
2.协助校长室对学生进行《中小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班风和学风,加强对学校团队工作的指导。
3.指导年级组和班主任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制订并实施班级工作计划,写好学生评语:召开年级组长、班主任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组织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负责宣传工作,加强对广播室、黑板报、橱窗的建设和管理,主持升旗仪式。
6.协助校长做好教师和有关职工的思想工作。
7.组织安保人员制定并完善各种安全和保卫工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预案,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安全保卫工作。
(五)总务处主任职责权限:
1.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主持后勤总务处工作。
2.负责制订后勤总务处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指导安排工作,保证计划的实施。
3.制订后勤方面有关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认真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及岗位职责的履行。
4.做好后勤总务处教职工的业务指导,带好全处教职工熟悉业务,积极工作,不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以及后勤管理、服务水平。
5.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及后勤总务处工作计划,负责学校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绿化、环境等校容、校貌管理。
6.负责后勤总务处有关对外事务的联系、洽谈,办理并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7.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总务、后勤方面备种统计资料及其他工作。
8.做好饮用水管理。定期召开管理人员会议,确保学生饮水卫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教师、学生除可以向工会组织申诉外,还可以通过“校长信箱”进行申诉,校长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负责组织处理。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和教改试验,自觉开展课题研究。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根据有关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考核奖惩细则》等各项制度规定予以相关的处罚。如有疑义或者对处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教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实行班干部轮换制度,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四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提供资助。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教师奖惩、处分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做到全面发展。
(四)文明守纪,爱护公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不吸烟喝酒、不穿奇装异服、不佩首饰。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五)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五十条 对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分。
第九章 学校安全和卫生保健
第五十一条 安全应急预案
学校制定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包括:《学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突发暴力侵害事件应急预案》《学校集体活动安全应急预案》《体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应急预案》《消防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五十二条 卫生保健机构建设
(一)成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二)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
第五十三条 常见病防治
(一)认真做好晨检记录。
(二)积极配合卫生保健所体检。
(三)做好患流行病学生的登记防治工作。
(四)做好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检查和教育监督。
第五十四条 饮食卫生
(一)建立饮食卫生组织、监督机构,健全食堂管理制度,保证饮食安全。
(二)制定饮食、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三)供水人员持证上岗。
(四)定期检查水质,保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章 学校与家长、周边老百姓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将学生的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共同承担起培育学生的责任。
(一)学校教育占主导地位。学校应主动承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人的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有效控制和协调影响学生发展的各种因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家庭、社会、学校三者协调一致,互相配合。要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教育资源,形成育人合力。学校和教师应主动与学生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掌握正确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育人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和教育活动。
(三)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相互联系。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学校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分析、吸收家长对学校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四)学校组织教师深入周边乡村参与文化服务和公益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提供必要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支持,以文明社区建设推动学校建设。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外,学校给予当事人严肃处分。处分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为依据,并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扣除绩效工资、降职、撤销职务、解除聘约等。
(三)共产党员依据《党章》报上级党委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所应负的责任。
(一)学校制定违反本《章程》的处理办法。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当事人,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讨论报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处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扣除绩效工资、降职、撤销职务、解除聘约等。
(五)共产党员依据《党章》规定报上级党委处理。
第十二章 业务范围、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高中学历教育;
(二)中外合作办学;
(三)各种类型的短期培训;
(四)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
(五)相关的校办产业和培训基地;
(六)其他与教育有关的项目。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由投资人提供办学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提供教学、通讯、交通及生活设施;
(二)学历教育捐资费、学费收入;
(三)各种类型的短期培训的办学收入;
(四)其他与办学有关的收入。
第六十条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将用于学校事业的再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由学校董事会负责委派,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抽逃学校的财产。办学结余分配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十三章 举办者、法人代表和开办资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是何中明,担任学校法人代表。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事和监事;
3.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3000万元,出资者为何中明,身份证号码340826196912072918。
第十四章 学校变更或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学校董事会。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学校董事会,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3日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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